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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规范开展,综合各地反映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申请对象关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 二 关于按比例就业年审业务办理 三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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