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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政策问答

政策解读编辑: 牵手同行发表时间: 2023年03月31日
【导读】2023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政策问答

烟台市用人(工)单位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政策问答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03-31 17:10 发表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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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近日下发了《关于对烟台市用人(工)单位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并在烟台日报刊登。为做好全市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市残联将《通告》以政策解答的方式进行宣传。


问题1:

为什么要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答: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都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问题2:

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题3: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4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脑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点击“政务服务”栏目,在“法人服务”搜索框内输入“联网认证”进行检索,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选择用人单位纳税地,点击“立即办理”,使用法人用户登录;或访问“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在首页“办事服务栏”点击“就业申报”,跳转到系统申报页面,使用法人用户登录,进行在线申报。

线上无法办理审核的用人单位,需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进行申报。

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核材料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问题4:

用人单位网报和窗口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一)网上审报:用人单位注册后登录系统,按提示填报资料,系统可自动调取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工资发放等信息进行验证。如系统显示相关信息调取失败,请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其中:残疾人职工2022年度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相关单位盖章)需在政务服务大厅打印,工资发放证明为与残疾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证明相对应的2022年首月至末月通过金融机构逐月支付工资发放证明。


(二)服务窗口申报:用人单位确有必要,需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由工作人员扫描后上传至系统:

1.用人单位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并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

4.残疾人职工2022年度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相关单位盖章);

5.用人单位2022年度通过金融机构逐月向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发放证明;

6.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山东省户籍残疾人就业的用工单位需提交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问题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能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问题6:

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三)通过金融机构逐月向残疾人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山东省户籍残疾人就业的用工单位需提交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证明。



问题7:

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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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依法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机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机构的就业人数。


(二)2022年4月1日前以劳务派遣形式已经安排在用工单位就业的残疾人,仍按原相关政策进行认定2022年4月1日起非山东省户籍残疾人,在我市初次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就业的不再给予认定。



问题8: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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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计入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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