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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残联 2023-04-11 15:51 发表于山东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 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下发。 通告指出,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驻济单位由市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通告指出,审核认定方式有线上及线下两种方式。网上申报,请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点击“政务服务”栏目,搜索框内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或“联网认证”进行检索,在结果内容中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选择事项“济南市”立即办理,注意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窗口申报,即前往济南市及各区县残疾人就业劳服机构进行认定。 通告指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实施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本通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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