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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宁波市市本级用人单位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理公告 根据宁波市残联等6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的通知(甬残联〔2022〕2号)要求,现将2024年度宁波市市本级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理公告如下: 所在单位税务管辖隶属宁波市税务第三分局,且在2023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办理时间 2024年4月1日—2024年6月30日 三、办理单位和地点 宁波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中远物流大厦2楼) 四、条件和标准 ·享受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排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集中就业企业和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二)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且持有浙江省残联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三)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应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四)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超比例奖励标准: (一)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二)按比例就业企业和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五、申报材料 填报《宁波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六、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需先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参考该系统核定的本省残疾人安置月数累加,按照12个月一人的标准计算总人数。安排1名1-2级重度残疾人或者1-3级的残疾军人,在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人数核定上仍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 (二)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应安排残疾人比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核定的残疾人职工数-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四)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于7月15日前对企业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在市残联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市残联审定后报市财政,市财政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拨付超比例奖励资金。 (五)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行业信用记录。 七、咨询电话 0574-87815629 附件:(请点击文章底部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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