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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宜各用人单位: 为依法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直、市属、区属、外省市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开放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7、8、9月为集中审核期。11月1日起关闭系统。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全程网办):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通过PC端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http://39.145.4.13:8443/wbxt/index.html#/login),点击“我要申报”后在线办理。 2.窗口申报(现场办理):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安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申报,由工作人员现场指导进行网上办理。安庆市各地年审机构信息详见附件。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在系统中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时,“残联主管部门”一栏应填写“安庆市市本级”。 (二)窗口申报 1.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2份);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 3.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证明); 4.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时须提供个人参保证明); 5.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须提供个人参保证明); 6.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残疾人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7.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仅限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职工认定时填报)。 以上资料的真实性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对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注:材料1、2、7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 五、相关政策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相关说明 1.2022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市残联将视情会同税务、财政部门对有关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上门进行核查; 3.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在年审系统打印电子认定书; 4.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审核申报工作。 七、联系方式 1.地址:安庆市大观区宜园路50号 2.联系人:叶明 3.咨询电话:0556-5366020 附件:安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年审机构信息一览表 安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安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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