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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 对象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6%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和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且人数在10人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不含财政拨款单位。个体工商户需安排2名(含)以上残疾人,其中1名必须为本省户籍)。 (二)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 (三)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实际支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五)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录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满足此项)。 补助标准 (一)岗位补贴:根据上年度安排本省户籍就业满1年的残疾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二)超比例奖励补贴:根据核定的上年度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数,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但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超过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对符合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核定的上年度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数,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三)设备补贴:对符合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且上年度残疾职工在50人(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上年度设施设备购置改造投入在3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机构3万元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 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 毕业生就业补贴 对象条件 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一)非财政拨款单位。 (二)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2014年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5年内首次就业或再次就业。 (四)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五)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不含公益性岗位)且实际在岗,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补助标准 按照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 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奖励 对象条件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有职业介绍资质。 (二)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就业服务。经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服务后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就业残疾人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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