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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作人员时,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接收、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执行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新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时,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残联发〔2022〕14号)文件全文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做了具体要求。 问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是多少?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 《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六条规定:“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例如:(1)某机关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50人,无残疾职工。计算公式:50人×1.5%=0.75人,需要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即为达到规定比例。 (2)某事业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00人,无残疾职工。计算公式:100人×1.5%=1.5人,需要安置2名残疾人就业,如果在2025年之前安置了1名残疾人就业,剩余0.5人可再安排1名残疾人,也可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 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的“残疾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所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1-4级的人员。 问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保金如何计算? 《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发改成本〔2020〕790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例如:某事业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00人,无残疾职工。该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120000元。 (1)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在1%以下,应缴纳90%残保金。(100人×1.5%-0人(残疾人))×120000×90%=162000元 (2)该单位若新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但未达到1.5%,应缴纳50%残保金,具体计算公式为:(100人×1.5%-1人(残疾人))×120000×50%=30000元 问 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具体怎么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发改成本〔2020〕790号)规定:“将行业主管部门产生的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网公开公示。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问 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否采取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第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因此,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完成2025年(含)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的任务,不能采取劳务派遣形式接收残疾人就业。
主编: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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