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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介绍 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近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联合修订出台了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大家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一、补贴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集中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就业; 2.月安置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均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社会保险费总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其中,社会保险费额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 “先缴后补、次年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吸纳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按上年度实际缴费月份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 符合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登录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申请。未在申请期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出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证照和材料: 1.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信息来源:上海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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