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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十条规定:保障金按年度申报缴纳,征收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20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问: 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后,如何打印缴费证明? 答:用人单位费款缴纳完毕后,可在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缴费证明。 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完税证明。其中,首次开具完税证明需通过完税证明开具模块开具,第二次及以后则通过税收完税证明补打模块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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