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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政策资讯编辑: 牵手同行发表时间: 2023年04月26日
【导读】温州市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温州市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中国残疾人就创业平台 2023-04-25 16:42 发表于北京



为做好全市残疾人就业及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大局,全面提升残疾人就业的公共服务质量,向用人单位提供更加准确、方便、快捷的服务,现将2023年审核、征收中的若干问题整理如下:




1、今年审核及征收工作的起止时间?

审核自4月1日起至 6月30日;征收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



2、我市现在执行的主要是哪一个文件?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范围包括?

上一年度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安置比例是多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5、用人单位的残疾人职工该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7、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

用人单位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认定。

1.网上审核:用人单位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可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在首页搜索栏输入“按比例就业”,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系统网报端进行自助申报,申报完成待工作人员将数据发送税务后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2.窗口审核:用人单位到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审核窗口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提供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浙江省用人单位    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6)上年1-12月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上年1-12月残疾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8)《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存在劳务派遣残疾人,且经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计入本单位(实际用工)的,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8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2)年度》(附件3)以及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除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2)年度》(附件4)。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8、缴纳残保金的流程是什么?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结果为准)等信息。



9、2022年度残保金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



10、相关说明

1、劳务派遣单位于5月31日前通过现场办理方式报备本单位残疾人用工情况,包括接收单位和派遣残疾人信息,以及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2、用人单位必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残疾职工申报,符合条件的才能申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3、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有关政策问题由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根据职责划分分别解释。

税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



温州市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附件1~4)



来源:温州市残联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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