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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二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三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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