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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开始啦!申报期自2023年10月1日起。 用人单位在申报所属期2022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该关注哪些内容?如何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023年10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用人单位向各地残联机构申报备案,残联确认后直接通过系统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 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3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3年不缴纳残保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1.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 2.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 “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确认“税款所属期”(“2022.1.1-2022.12.31”),点击“进入申报”后进行“数据初始化”。 在“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栏内如实填入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022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系统会自动计算本期应纳、本期减免、本期应补(退)残保金金额。 用人单位2022年度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将根据残联部门核定的数据自动导入,纳税人无需填报,也无法手动修改。如果申报表中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请与各级残联机构联系核实。 申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数据保存成功后,回到申报界面,点击“申报”,核对系统提示框弹出的本次应补(退)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是”,即可完成残保金申报。 缴款成功后,在“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点击“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打印缴费凭证。 1.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2.用人单位如为非企业(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暂免征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 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0〕378号)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38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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