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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申请办理时间截至2023年6月30日,请广大用人单位抓紧时间申请办理。 余杭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3年余杭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 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或窗口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搜索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请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操作手册(2023版)》。 (二)窗口申报。窗口地址: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6号一楼131办公室(指示牌引导),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窗口需提交《杭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www.hzcl.org.cn下载),以及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工资发放凭证、残疾证等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网上申报的:完成残疾人安置登记并经审核确认后,点击“完成申报”即可查看结果。对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在线点击“年审认证反馈”按钮,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联进行反馈。 (二)窗口申报的:审核机构当场出具《年审认证确认书》。申报被退回的,须在被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收到《年审认证确认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复核或未能在复核期内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一)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可将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劳务派遣单位须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派遣残疾人须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二)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时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必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按比例安置登记”,符合条件的才能申领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补贴。 咨询电话:0571-96225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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