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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大”工作标准

政策解读编辑: 牵手同行发表时间: 2023年08月17日
【导读】江苏省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大”工作标准

我省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大”工作标准

江苏残疾人就业服务 2023-08-16 15:55 发表于江苏

江苏残疾人就业服务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残疾人创业服务平台、企业招募残疾人就业通道。


最新政策解读
明确“六大”工作标准


      2023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正式施行。为推动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高效、公平开展,《办法》围绕残疾人就业安排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结合最新政策的要求,明确了一系列的比例要求、计算标准和统计口径,极大地提升了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标准性,有力助推我省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01

      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明确按比例就业的对象

02

     《办法》所称残疾人,包括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八级残疾军人证和一级至八级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明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入规则

03

      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计入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


明确计算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特殊情形和要求

04

      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经评定并取得残疾人证后,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二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二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渠道和入库要求

0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部属、省属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缴入省级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


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缓情形

06

      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就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后施行。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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