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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成都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成都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 2025年1月1日起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 可以申请奖励了 一起来看
申请条件和办理方式
奖励对象 凡成都市范围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符合条件的,均为奖励对象。 奖励条件 1. 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 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比例的 1.6%、不足 2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 3. 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4.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等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5.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的2倍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奖励标准 招用残疾人比例超过 1.6%、不足25%的,根据上年度审核的超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度 审核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为准)-上年度审核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6%(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不足1人的不予奖励)。 申报资料及审批流程 (一) 申报所需材料 1. 《成都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 2.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在岗证明承诺书; 4. 提供纸质或电子版《四川省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申报年度)。 ( 二 )申报流程 1. 申报。用人单位需先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前持申报材料到税源所在区(市)县残联进行申报。 2. 审核。用人单位提交完备的申请资料后,区(市)县残联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对本区域内审批通过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情况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奖励。 3.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逾期未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 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成都市之前有关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咨询电话 教育就业科 028-8271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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